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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公司和BVI

私人有限公司注册的主要要求

•批准的公司名称

•最低初始实收资本为1新元

•1–50名股东

•至少1名本地或常驻董事

•至少有1名公司秘书

•当地注册的实际地址

1.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表的填写和登记文件的编制

-基金会名称搜索-收集和审查公司注册信息和文件,编制“注册表”和“客户信息表”-公司成立的官方费用-编制注册文件、公司章程和注册证书的电子副本

2.公司秘书和合规费公司秘书和当地地址规定

-所有董事和股东的KYC调查表-提供持牌秘书-准备董事和股东会议记录,准备会议议程,准备董事决议-提醒提交截止日期,监控股东记录及其行踪,维护关系-提供注册办公地址,协助邮件递送和转发,传真发送,转发服务

3.提名董事服务费本地提名董事服务

-在新加坡提供合格的本地董事,以满足《新加坡公司法》的要求-准备提名董事保护协议-根据董事的指示,与董事和法定秘书合作签署相关文件-提供身份信息,协助公司处理所有法律和合规业务申请注:名义上的董事仅作为文件中的提名人,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管理和项目运营。同事对公司产生不合规、违法行为。名义上的董事对此不负责任。

4.审计服务的任命

《新加坡公司法》要求基金会在注册后三个月内任命一名审计师-如果公司没有自己的审计师要求,我们将自动协助安排我们公司任命一名审计员-如果公司已经考虑了一名审计师,我们可以协助分配审计师的文件-分配不包括审计和会计费用

5、公司名称:XX(有限公司)

-董事信息:提供一至两名董事的身份证。或护照加地址证明,联系电话,电子邮件-业务范围:两个(可提供供选择)

 

6.注册期限:3-4个工作日

BVI成立公司的好处

  • ·政治和经济状态稳定

  • ·易于合并、操作和维护

  • ·典型的离岸管辖权

  • ·免税制度

  • ·至少有一名股东

  • ·无最低实收股本要求

  • ·董事、股东和受益人详细信息的保密性(不向公众提供)

  • ·允许非居民在BVI注册该州立法允许的任何活动领域的离岸公司

  • ·BIV的离岸公司可以由该国的非居民或公民设立,并且可以在群岛境外重新注册

  • ·允许代名人服务

  • ·资产保护

在BVI的业务:公司类型

  • 国际商业公司和空壳公司(都有)

  • 股份有限公司

  • 担保有限公司

  • 混合型公司(担保有限但有发行权)

  • 无限公司(没有发行股份的权利)

  • 一个独立的投资组合公司(受保护的公司)

 

 以下是根据企业类型而必须满足的某些条件,它们包括:

  • 公司名称应以下列任何一个后缀结束,以表明其活动形式,即:Limited、Incorporated或Corporation(分别为LTD、Inc和Corp)。该规定允许使用中文名称

  • 法定资本额为5万美元。由创始人向当地银行账户捐款(非强制性)

  • 允许发行记名股票,不使用无记名股票

  •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时,公司应由以下人员组成:1名股东及1名董事。法人实体可以担任后者,并允许任命被提名的董事和股东

  • 零税率不需要审计和提交年度报告

在BVI的业务:税

  1. 企业所得税税率—0%

  2. 个人所得税—0%

  3. 增值税税率-0%

  4. 不能访问税收协定

  5. BVI签署了税务信息交换协议

BVI簿记

  1. 账户备案要求-否

  2. 法定审计要求-否

  3. 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规定-否

BVI公司成立要求

  1. 公司注册证书;

  2. 公司章程及组织章程大纲;

  3. 最少一名股东及董事;

  4. 合法注册办事处;

  5. 合法注册代理人;

  6. 董事接受函;

  7. 股票证书;

  8. 公司章程和合并计划;

  9. 经公证的护照复印件。

 

值得注意的是,BVI的公司注册程序非常简单,但公司立法不断修订,应始终予以监督和考虑。最近修订的规则在识别进入司法管辖区的投资者方面变得更加严格。

现在,要在BIV完成公司注册,受益所有人必须提供至少六个月的银行对账单(居民银行)。此外,还需要确认创始人的注册地址及其个人数据。

此外,BVI经济实体(公司和有限合伙)法,2018(BVI实体法)于2019年1月1日生效。《BVI物质法》由《BVI经济物质法》(BVI物质法)补充。本法适用于下列法律实体,其中包括:

  • 根据2004年BIV商业公司法(经修订)成立/注册的公司和外国公司,不包括非BIV居民的公司;以及

  • 根据1996年“合伙法”或2017年“有限合伙法”组建/登记的有限合伙和外国有限合伙,但不包括非居住在BVI或没有合法存在的有限合伙; 下列法律实体不受该法的约束,它们包括:

  • 投资基金(适用的BVI法例所指);或

  • 非居民公司和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。 “非居民公司”或“非居民合伙企业”是指公司/合伙企业在BIV以外的一个司法管辖区就税务目的而言是居民,而该司法管辖区不在欧盟税务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的附件1上

整套文件

  • 公司注册证书

  •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

  • 本构文件装订本集的加注

  • 用户分辨率

  • 认证董事决议

  • 股份证明书

  • 首次配股决议

  • 合并条款

  • 合并计划

  • 唯一股东的书面决议

获提名董事及股东

  • 签署授权书的决议

  • 加批注的授权书

  • 同意书

  • 董事辞职信

  • 被提名董事声明

  • 信托契约

  • 转让文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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